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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信息发布】|海外知识产权制度及政策动态

发布日期:2024-10-23 10:25:45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共建“一带一路”国家

 1.阿根廷新增专利申请新要求

 为提高专利审查效率,阿根廷工业产权局于2024年8月26日发布第364/2024号决议,在阿根廷行政授权程序中对专利申请提出新的要求。该决议现已生效,并适用其生效时所有未决的专利申请。

 该决议要求,所有未决专利申请人应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第(A)款第(1)项的规定声明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中援引的优先权申请是否已在原属国获得授权。如果申请人在收到阿根廷专利审查部门通知起60日内未做出答复,其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编译自https://allende.com/en/intellectual-property/argentine-institute-of-industrial-property-new-requirement-for-holders-of-patent-applications-in-argentina-08-27-2024/)

 2.波兰通过《版权及相关权利法》(修正案)

 2024年7月26日,波兰议会通过《版权及相关权利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修正案旨在实施欧盟第2019/790号指令(《数字单一市场版权和相关权指令》,DSM指令)和第2019/789号指令(规定了适用于广播组织的某些在线传输以及电视和广播节目转播的版权和相关权的行使规则)。实施欧盟第2019/790号指令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7日,波兰是唯一尚未实施该指令的欧盟国家。本次修正案的重点包括:

 (1)视频点播服务(VOD)法定版税

 修正案之前,波兰未规定通过互联网公开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时需支付版税。

 此次修正案包含了“适当”报酬的条款,即以允许用户在自己选择的地点和时间获取版权作品的方式向公众提供版权作品,该条款涵盖视频点播服务。

 视听作品的创作者(和表演者)可通过版权协会行使其权利。网络传播版税的规定也将扩大到文学、新闻、科学和音乐(包括歌曲)作品的作者和表演者,权利人可以亲自或通过版权协会及其他实体行使其权利。

 (2)新闻出版方的额外报酬

 修正案引入欧盟第2019/790号指令第15条规定,为新闻出版方创设新权利。修正案规定:未经授权,禁止新闻出版方复制或者通过网络传播新闻出版物。该限制不仅适用于搜索引擎提供商,也适用于在线平台或社交网络的运营商。

 新闻出版物的使用费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式一般由新闻出版方和新闻出版物使用方协商确定。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各方均可向通信管理局申请调解,以决定报酬数额。仍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主管机关申请就报酬数额作出决定,并可就主管机关的决定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在线服务提供商的义务

 相较于欧盟第2019/790号指令,修正案扩大了争议解决机制的范围,该机制涵盖了在线服务提供商的新义务,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在线服务提供商需要按季度提供相应的信息。

 修正案还引入了其他规则,例如,平台用户可以针对版权作品访问受阻、阻止访问或删除版权作品提出投诉。投诉不收取任何费用,并且主管机关将立即进行调查。如果投诉被认定为不合理,则在线服务提供商必须立即通知用户并提供书面理由。此外,在线服务提供商不能自行认定投诉不合理。

 (编译自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49e85d7a-3802-4504-8588-0909b8c032c0)

 3.萨尔瓦多通过新知识产权法

 2024年8月,萨瓦尔多颁布新知识产权法,该法将全面替代1993年以来实施的旧法。新法共340多项条款,旨在规范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鼓励和促进国内外技术的转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新法将在正式公布6个月之后生效,配套法规由总统在90天内予以公布。

 新法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该法对版权和工业产权提供全面保护。版权保护范围延伸至文学和艺术作品,工业产权保护包括商标、地理标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该法还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救济措施。

 (2)成立萨尔瓦多知识产权局,简化注册流程。萨瓦尔多知识产权局对于该国的知识产权事务具有专属管辖权,其核心职能包括:知识产权权利的受理和授权,知识产权转让、分配和许可登记以及知识产权的公共教育和宣传工作等。

 (3)降低小型企业和教育机构注册费用。萨瓦尔多知识产权局根据规定收取相关手续费,费用从20美元至500美元不等。政府、教育机构、创新工作者以及小型企业均可减免相关费用。

 此外,新法还纳入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发展。

 (编译自https://marcasur.com/en/noticia.php?ID=4504)

 4.乌拉圭加入《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2024年8月,乌拉圭议会批准加入《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以下简称《布达佩斯条约》)。该条约于1977年生效,成员国包括智利、哥伦比亚、秘鲁等87个国家。

《布达佩斯条约》规定,如果缔约国要求或允许在专利申请程序中保藏微生物,则无论申请人申请保藏微生物的机构是否位于本国境内,其必须接受任何一家国际保藏机构实施的保藏行为。

 为简化流程,《布达佩斯条约》规定,申请人将微生物存放在任何一家国际保藏机构,便可满足所有缔约国对披露义务的要求。即实现一次存放,在缔约国范围内多次有效。

(编译自https://intellectual-property-helpdesk.ec.europa.eu/news-events/news/uruguay-joins-budapest-treaty-2024-09-02_en)

 二、RCEP协定成员国

 1.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发布2024—2025年战略计划

 2024年8月20日,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发布2024—2025年战略计划。该战略计划旨在增加知识产权的可及性,提升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性和适应性,提高澳大利亚知识产权的国际影响力。

 实现战略计划目标的途径包括:

 (1)提升知识产权制度管理;(2)加强专利和商标律师的监管工作;(3)帮助客户了解知识产权在其业务中的作用;(4)向澳大利亚政府提出建议,以便更好地在国内外推动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建设。

 主要措施包括:

 (1)环境方面:加强国内外利益相关者联系,建立政府间合作;提高对国防、太空、互联网等重点行业的政策支持;加强海外知识产权培训工作。

 (2)能力方面: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提升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实施《2024—2027年人员战略》,加强人才保障;加强数据资产的管控和利用,投资信息技术(IT)系统和基础设施,加强知识产权制度满足需求的能力;

 (3)风险监管方面:将风险管理嵌入业务流程;制定风险管理框架。

 (编译自https://www.ipaustralia.gov.au/news-and-community/news/our-new-strategic-corporate-plan-2024-25)

 2.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将调整知识产权官费

 根据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4-2025年成本声明》(CRIS)草案,澳大利亚新官费标准将于2024年10月1日开始生效,发明、外观设计和商标的官费将有一定程度的调整。此次费用变化旨在简化费用结构,平衡工作量与成本,鼓励申请人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战略评估,并简化专利申请的流程。

 此次费用调整主要变化如下:

 (1)上调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以及与专利异议和听证会有关的所有费用;

 (2)2024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适用旧法,即仅在受理阶段支付超额权利要求费用。对于2024年10月1日或之后请求审查的专利申请,在首次审查报告阶段,超过20项的权利要求将收取费用。费用需在首次审查报告发出后1个月内支付。如果未在期限内支付,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3)减低外观设计的申请费,上调授权后的实质审查费用;

 (4)上调撤销商标请求费,且商标异议理由超过三项的,对超出的每项理由收取费用。

 此外,对于前述第(2)条,如果受理阶段权利要求数量超过首次审查报告阶段且超过20项权利要求,则须在受理阶段支付额外费用。

 (编译自https://www.ipaustralia.gov.au/about-us/accountability-and-reporting/fee-review-2023-24)

 3.柬埔寨知识产权备案系统试运行

 2024年9月1日,柬埔寨经济财政部海关总署(GDCE)知识产权备案系统(IPRRS)进入试运行阶段。

 该系统收集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所需的数据和文件,以便海关快速获取相关记录,提高边境非法进口和假冒商品的打击力度。截至目前,知识产权备案系统允许两种类型的记录:

 (1)受柬埔寨保护的商标、地理标志、版权和其他权利备案。知识产权所有人、获得授权的代表和法定代表人均可在柬埔寨经济财政部海关总署登记与此类权利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有关潜在假冒商品的信息。

 (2)独家经销权备案。柬埔寨经济财政部海关总署必须在收到商务部(MOC)发出的独家经销权备案通知后,将相关信息录入知识产权备案系统,以便海关快速识别和阻止潜在的边境平行进口行为。

 (编译自https://asiaiplaw.com/section/news-analysis/cambodia-launches-iprrs-trial-phase)

 4.老挝推出知识产权门户网站

 2024年8月5日,老挝工商部(MOIC)在美国国际开发署(USAID)的支持下推出了老挝知识产权门户网站(dip.gov.la)。

 门户网站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指引服务。权利人可通过简化的申请程序有效地保护其创新。

 门户网站包含“关于知识产权”“企业帮助工具”“在线信息和服务”以及“注册商标”等内容,提供在线提交知识产权注册申请、在线检索国际知识产权信息等服务,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编译自https://www.usaid.gov/laos/press-releases/aug-06-2024-lao-pdr-launches-innovative-ip-portal-empower-businesses-and-drive-innovation)

 5.新加坡公布两项旨在减轻专利审查负担的新举措

 (1)实行免除请求检索/审查报告时的官方延期费用的试点计划

 2024年8月19日,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发布的第4/2024号通知中发布了一项试点计划。该试点计划规定,申请人可申请延长18个月的检索审查请求时间,并且无需支付任何官方延期费用。

 试点条件为:提交审查请求或者审查和检索联合请求的36个月的到期日必须在2024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含这两个日期)之间。只要在到期日后的18个月内申请,可以追溯提出延期申请。

 如果36个月到期日在2024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之间,并且已经获得了不到18个月的延期,申请人仍然可以根据试点计划提出申请。此类申请人将获得免费延长时限,延长时限累计不超过18个月。

 (2)依据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国际检索报告(ISR)请求审查时简化手续

 2024年8月15日,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第3/2024号通知对《专利规则》第42(1B)进行修订。

 申请人在依据新加坡知识产权局作为《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检索单位制定的国际检索报告提出审查请求时,仅需提交审查请求书(即专利表格12),无需提交包括引用的专利和非专利文件在内的任何其他文件。

 该修正案已于2024年8月16日生效。

 (编译自https://www.spruson.com/ip-law/singapore-new-initiatives-reduce-patent-examination-burdens/)

 6.印度尼西亚法院延长未使用商标的期限

 近期,印度尼西亚宪法法院发布一项裁决(裁决编号144/PUU-XXI/2023),将未使用商标的撤销期限从3年延长至5年,并于2024年7月30日起生效。

 2016年《印度尼西亚商标法》第74条规定,如果商标自注册之日起或最后一次使用之日起连续3年未在商品或服务贸易中使用,则商标可被撤销。该规定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相一致。

 2023年10月27日,一位名叫Ricky Thio的印度尼西亚人请求宪法法院审查《印度尼西亚商标法》第74条的合宪性,他认为该条款为第三方消除中小企业拥有的商标开辟了道路,并且在保护期方面没有为其注册商标提供确定性。此外,他还认为连续3年的期限对中小企业来说过于繁重,并请求法院废除第74条,并将不可抗力情况(例如Covid-19)作为未使用撤销商标的豁免事由。

 宪法法院经考虑后,发布了第144号决定,将不使用商标撤销期限从登记日期或最后使用日期起连续3年修改为5年。宪法法院还增加了不可抗力作为未使用商标撤销的豁免理由。

 在审查第74条的司法审查请求时,宪法法院指出:5年不使用期与提起商标无效诉讼的期限一致,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只是将3年作为未使用商标的最低期限。此外,普通法国家(例如新加坡、英国)根据先使用原则拥有5年的商标不使用期限,而民法国家(例如日本)根据先申请原则拥有3年的期限。印度尼西亚的基本理念是助力中小企业并为其提供帮助,为其提供更多时间来准备使用和生产带有其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大公司相比,中小型企业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发展业务和聚集资本,而这3年的期限可能会成为其他人对中小型企业进行不公平竞争的工具。

 (编译自https://www.tilleke.com/insights/indonesian-court-extends-trademark-non-use-period-risking-far-reaching-consequences/)

 7. 越南将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2024年6月24日,越南国会通过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修正内容涉及9个章节、152项条款,为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奠定了法律依据。该修正案将帮助越南应对日益增加的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兑现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承诺。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批准设立专门受理特定类型案件(包括知识产权纠纷)的一审法院。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制定详细方案,确定专门法院的组织架构、地理位置以及具体数量。

 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将负责审批最高院提交的方案,并为新设的知识产权法院划定管辖范围。

 参考泰国、印度尼西亚等邻国的知识产权法院实践,越南有可能将目前属于越南知识产权局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划入新设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

 知识产权法院为一审法院,受理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纠纷。

 目前,越南地方法院和高级法院受理各种类型的案件,法官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缺乏充分培训,造成了同案不同判以及案件久悬不决的问题。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法官负责处理知识产权类案件,从而保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判决的一致性和合理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编译自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1df3c8a1-685a-434a-938e-aee634f02af2)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

 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发布新规则

 2024年9月3日,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在第2800号知识产权公报上发布两项法令,对专利申请程序进行更改。

 2024年8月29日,巴西工业产权局专利部第14号令取代第30/2013号和第31/2013号令,在《巴西工业产权法》框架下对专利申请和增补证书的形式和内容予以详细规定。2024年9月2日,巴西工业产权局专利部第16号令对《专利申请审查指南》第一部分进行了更新。主要变化内容包括:

 旧指南规定,申请人可在原始申请审查结束之前提出分案申请。新指南规定,专利申请批准、驳回或者延期申请等决定公布日期之前,申请人均可提出分案申请。此外,修改后的期限不适用于专利申请依职权进行分案的情况,这为上诉阶段根据巴西工业产权局的要求提交分案申请提供了可能性。

 申请人提交的分案申请文件必须包含1份标记副本,具体说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原始申请中最后提出的权利要求的差异,并就修改之处做出标记。

 除了分案申请变化之外,申请人针对已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做出的任何修改必须提交1份带有修改痕迹的文件副本。或者,申请人可提交1份修改说明代替副本文件,具体指出所做的更改,指明页码、摘录和所做的修改类型。

 前述法令将在《知识产权公报》上公布之日起30天后,即2024年10月3日生效。

 (编译自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594978f9-d37c-4ce0-8e70-f8de505a48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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