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

淄知字〔2020〕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支持和引导知识产权服务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通知》(国知发运函字〔2020〕37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一号改革工程”对标学习深圳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围绕推进“六大赋能行动”和高质量发展“十二大攻坚行动”,大力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知识产权产权支撑。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工作实施办法》(国知办发规字〔2014〕40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淄政办〔2018〕132号)精神,中心制定了《淄博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2020年8月25日


淄博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

 

  1.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支持和引导知识产权服务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通知》(国知发运函字〔2020〕37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一号改革工程”对标学习深圳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围绕推进“六大赋能行动”和高质量发展“十二大攻坚行动”,大力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知识产权支撑。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工作实施办法》(国知办发规字〔2014〕40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淄政办字〔2018〕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淄博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示范区”)。
  2. 第二条 通过在市内或有条件的区县布局建设一批市级示范区,引导和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完善集聚区知识产权服务业管理体系,优化服务结构,提高服务能力,做大做强知识产权服务业,推动知识产权与区县内产业、科技和经济的深入融合。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和考核工作。并负责向国家、省知识产权局推荐拟创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的协调工作。(一)示范区所在区县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具备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明确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规划和保障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三)示范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初具规模,已有知识产权服务点(机构)2家以上,能基本保障区内对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和专利检索分析、导航预警、评议评估、质押融资、转移转化及托管等知识产权的服务需求。(一)制定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的措施,营造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有利环境。探索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和质押融资、转移转化、知识产权托管及高价值专利培育的新举措,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快速发展。(三)服务区内产业及企业,促进服务机构与创新主体之间的供求对接,激活服务市场,支撑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五)建立规范知识产权服务市场引导机制,推动建立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反恶性低价竞争的自律制度,倡导专业优质服务,营造健康的服务市场环境。(七)开展企业“专利清零”、“专利倍增”、“对标找差”等行动,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推进专利质押融资,实施知识产权托管工程,促进知识产权运营。1.申报单位填写《淄博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申报书》;3.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推荐申报。1.淄博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申报书;第九条 保障措施(二)示范区内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权利人开展专利托管服务,采取完全式(将其全部专利事务整包给服务机构)、顾问式(将其咨询性专利事务委托给服务机构)、单项式(将单项或几项专利事务委托给服务机构)三种托管方式,协助权利人进行权益管理,对专利权益进行维护、预警分析和运营提供支持,且经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认定在企业“专利清零”、“专利倍增”、高价值专利培育、“对标找差”、维权诉讼、转移转化、质押融资等工作成绩显著的。每年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1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券支持。年度内新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证书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支持。(五)示范区内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的我市发明专利当年度授权数量超过70件、120件、200件以上且无恶意非正常申请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3万元、5万元的支持;为企业专利清零且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1件以上或“专利倍增”且代理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无非正常申请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5万元的服务券支持。第十条 示范区所在区县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加强资源调配,在扶持政策、公共服务平台搭建、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第十二条 示范区每年度认定一次,由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组织实施。(一)《建设方案》中确定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及成效;(三)进一步支持和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的工作思路和举措。《建设方案》是认定示范区建设的重要依据,实施过程中,遇有相关内容或指标调整的,示范区建设单位要将调整情况及相关说明及时报所在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同意。第十五条 示范区建设作为区县创新工作,年度考核予以加分奖励。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25日起实施,试用期一年。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4. 认定优秀或合格的,保留“淄博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资格,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评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5. 第十四条 认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
  6. (二)示范区在体制、机制、管理和创新等方面主要成效和经验;
  7. 第十三条 认定的主要内容:
  8. 第十一条 示范区创建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制度,落实配套资金和政策,明确优惠条件,积极营造吸引优秀人才和品牌服务机构落户的环境。
  9. 当年度优惠政策只享受一次,不重复支持。
  10. (四)示范区内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示范区内企业代理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案件中胜诉的,给予其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维权代理费补助。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的胜诉案件最多补助20万元。
  11. (三)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驻示范区后,创省级和国家级示范品牌或重点资质的,国家级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省级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支持。
  12. (一)示范区内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利质押融资服务,并获得本市银行专利质押贷款的,每完成1项政银保专利权保险质押贷款,给于不超过1万元支持, 每完成1项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给于不超过10万元支持。
  13. 2.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组织专家评估和现场考察,择优遴选,确定市级示范区建设单位。
  14. 第八条 申报材料及审批
  15. 2.向辖区内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报申请;
  16.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7. (六)深化国际交流,借鉴先进理念,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与国际接轨。加强与海外知名服务机构合作,拓展国际业务,扩大服务范围。
  18. (四)激励与引导服务机构引进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强化人才培育,加快培养本土高层次知识产权服务人才,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模式,提高专业水平。
  19. (二)招引和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服务力量。优化知识产权代理、信息、维权、咨询、托管、商用评估、法律等服务资源配置,构建完整的知识产权服务链条。强化品牌建设,突出特色服务,提升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能力,辐射带动周边发展。
  20. 第六条 示范区创建单位的主要工作:
  21. (二)示范区内产业优势明显,聚集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骨干龙头企业,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服务有较强需求和较高要求。
  22. 第五条 示范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3. 第三条 选择产业集聚区域建设示范区。优先考虑在创新创业园区、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产业特色明显、知识产权服务需求旺盛的区域建设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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