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知识产权政策汇编
索引号: 12370300495545482D/2021-519843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1-29 发布机构: 淄博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淄博市知识产权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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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淄博市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3、淄博市专利导航项目实施细则

4、淄博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

5、淄博市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6、淄博市高价值专利评选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规范服务行为,建立健康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和《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

    (一)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代理业务。对当年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2万元的支持;对当年为市内单位和个人代理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超过500件且发明专利授权量300件以上的代理机构,给予5万元的支持。

    (二)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品牌建设。对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支持;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

    (三)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拓展高端服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融资、保险、分析评议、导航预警、知识产权运营、涉外知识产权服务等高端服务。对在淄博市注册并运营1年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实施省级以上专利导航、分析评议项目,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被评为示范项目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支持;对开展专利布局且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群入选省、市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群)项目库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支持。

   (四)完善信息服务网络。支持高校、大学科技园、科研机构、企业建设专利信息专题数据库,对建成专利信息专题数据库且有效使用的单位,经专家组验收合格后给予建设费用50%的一次性支持,最高支持10万元。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强”产业及重点企业,深入试点重点企业建立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推动专利申请、审查、培育工作与企业创新结合。对批复设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实践基地实践点,根据年接收审查员总批次和总人次给予最高5万元支持。对批复设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实践基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为优秀审查员实践基地实践点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

    (五)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提知识产权服务。通过政府采购和知识产权服务券等形式,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质优价惠的专业服务。对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专利申请流程、信息检索等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代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一件分别给予7000元、3000元的知识产权服务券支持。每家托管企业年专利申请享受知识产权服务券支持最高不超过5件。

    二、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引进

    (六)大力引进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引进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的,经有关部门认定通过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淄发〔2017〕34号)规定,列入淄博市高端产业人才“引领工程”相应层次,给予相应支持。

    (七)加快推进市场化招才引智。加大知识产权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培训力度,强化知识产权职业化人才培养,建设多层次、多元化知识产权人才梯队。对为淄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引进1名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为淄博市企事业单位产业发展、海外并购、装备引进、国际合作、核心技术转让、关键技术研发、重大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等做出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分析、导航、评议报告,且通过验收的,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

    (八)加强知识产权代理人队伍建设。对在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包括3年),年度内通过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并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任职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支持。

    (九)加大引进应届硕士学位以上人才力度。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市级及以上重点人才工程人选的,给予单位负责人最高10万元支持;一年内全职引进博士研究生2名以上,或者硕士研究生5名以上,给予单位负责人一次性支持5万元。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新引进的全职博士研究生,给予安家补贴20万元,3年内发放生活补贴每月4000元。淄博市新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在淄博市首次购房的,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2倍的贷款额度。毕业三年内全职到淄博市企业工作的硕士、本科等全日制毕业生,工作起三年内分别发放每年1万元、0.6万元租房补贴;硕士、本科毕业生首次购房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购房补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

    三、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十)支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对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经济困难的法人和自然人,其维权代理费自然人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法人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在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的企事业单位,其维权代理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的胜诉案件最多补助20万元。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机制,探索跨区域知识产权维权协调机制。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和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十二)加大知识产权违法监督力度。对向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管辖权的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举报投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并被立案查处,根据案件性质、危害性及举报人提供线索或协助的情况综合评估,对违法行为查处起到积极作用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属实,有助于查处违法行为的,给予100元奖励;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详细,证据确凿,并积极协助案件查处的,给予300元奖励;举报人提供重大案件的情况和线索,对查处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作出贡献的,给予5000元奖励。

    四、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

    (十三)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人才与数据资源等优势,建设淄博市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建设,集知识产权收储、许可、转让、融资、产业化、作价入股、专利池集成运作等知识产权服务为一体,构建全链条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支持成立知识产权服务联盟,开发高端检索分析工具。推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免费或低成本向社会开放,基本检索工具免费供社会公众使用,推动知识产权运营和产业化。

线上建设专利基础数据、支撑数据、审查数据、运营数据、辅助数据库,对接国家平台项目库,建立淄博市特色产业专题项目库、政府监管和决策支持系统、知识产权数据管理系统、数据库项目库人机交互系统、知识产权电商系统、知识产权资助系统、高价值专利网上申报系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价系统、平台门户及内容管理系统、平台运营系统、项目申报系统。

线下规划建设交易运营服务窗口、宣传展示区、公共活动区、路演厅、数据中心、洽谈室、培训教室等区域功能模块,实现知识产权运营、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路演、洽谈对接等功能。

    (十四)支持知识产权成果转移转化。支持高校建立专门或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加快促进专利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对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成果向淄博市企业转化或促成淄博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成果许可交易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年。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强”产业和重点产业领域核心技术专利(群)培育工作,培育高价值核心知识产权并给予补助。对入选省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群)项目,省财政给予每项(群)最高100万元补助,市财政再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入选市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群)项目,给予每项(群)最高20万元补助。

   (十五)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积极推广“政银保”融资模式,建立以政府扶持为导向,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担保和保险为保障的合作体系,运用市场化手段,形成优势互补、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企业融资模式。高质量建设山东省专利权“政银保”融资试点城市,发挥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联盟工作平台专业、高效、快速的优势,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结合,化解企业创新创业融资难题,助力新动能持续发展。对淄博市知识产权运营联盟或质押融资联盟每完成1项政银保专利权保险质押贷款,给于5万元补助, 每完成1项未采用保险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于1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淄博市中小微企业申请“政银保”保证保险贷款,财政部门按照保费总额50%给予补贴。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和大学生在淄博市创(领)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对符合条件申请“政银保”保证保险贷款的,财政部门按照保费总额50%给予补贴。

    (十六)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和培育,引导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在“两城一谷” 产业密集区域内进行合理布局,构建集知识产权代理、代办、评估、质押融资、保险、托管、运营、贯标、分析、评议、预警、战略咨询、展示交易、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等为一体的现代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

    本意见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淄博市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工作,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破解军民深度融合发展不够的难题,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8]2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全面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围绕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以破解制约实现知识产权军民融合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和政策性问题为方向,以推动知识产权军民双向转化运用和保护为重点,以建立军民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机制为抓手,积极探索符合淄博实际的知识产权军民融合发展新路径,为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推动全市转型升级、全面振兴、走在前列提供有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将军民融合纳入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内容,贯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全过程。借鉴国家(青岛)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和烟台市首批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领域军民资源互通共享机制,搭建知识产权领域军民融合公共服务体系,有效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重点工作

(一)将国防专利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完善专利扶持政策,将国防专利、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纳入资助奖励范围,享受地方知识产权政策同等待遇。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军民融合企业,在知识产权贯标、优势企业培育、高价值专利评选等工作中,将国防知识产权一并纳入考量,同等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建立国防专利、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信息核对渠道和评价工作机制。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优先推荐军民融合的高新产品进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逐步探索建立政府采购高新产品的新机制和新标准。

(二)鼓励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引导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建设知识产权联盟、联合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新产品研发。相互许可、授权使用关联技术专利,抱团维权,节约研发成本,完善核心技术大保护体系。鼓励和扶持军民融合项目的发展。对经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军民融合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给予知识产权评议、专利导航服务。

(三)壮大“民参军”的数量和规模。充分发挥淄博市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资源和人才优势,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畅通军工单位与民口单位的信息沟通渠道,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指导帮助优势民营企业取得参军的资质资格,尽早进入军工产品的科研、生产和配套领域。组织有资金的民营企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招标活动,以基础配套、零部件、通用分系统领域为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民参军”专业化的“小巨人”企业和上市公司。

(四)大力推进军民科技资源互动共享。建设市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军民科技资源互动共享服务体系。与省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运营平台资源共享、互联互通,整合解密和脱密国防专利信息,建立国防专利信息数据库。通过线上信息发布、推送和线下展示、交易等推动国防知识产权在我市转化实施。开展信息检索、分析、预警、导航和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服务。搜集地区高价值专利、产业发展和技术信息,建立地方产业与国防领域高新技术对口管理渠道,推进军民技术对接、项目对接、人才对接、资金对接、服务对接、市场对接,增加契合点,扩大契合面,深化融合度。

(五)引导专业机构开展国防知识产权转民用服务。充分发挥市内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运营服务平台的作用,将国防知识产权纳入平台运营。对促成国防领域高新技术研发创新成果“军转民”或帮助民营企业的民用专利技术和产品实现“民参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淄政办字〔2018〕132号)有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积极与各部门对接,建立市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推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解决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推进工作中的重点问题,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二)加大政策支持。将知识产权军民融合工作纳入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推动知识产权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三)强化督促检查。建立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工作责任制,任务分解到科室,加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定期调度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四)严格保密措施。建立保密管理制度,严格保密工作规程,加强保密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保密知识和相关业务培训,切实落实保密管理主体责任。

 

 

 

 

 

 

 

 

 

 

 

 

淄博市专利导航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当前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鼓励企业绘制专利、人才地图,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淄政发〔2018〕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导航项目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项目申报条件

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和内资控股企业,作为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的申报主体,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

(一)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状况良好,资信优良。

2.企业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和研发投入,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较多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基础良好。

3.企业领导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制度比较完善,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4.企业能够为开展企业专利导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物质和专业人员保障。

5.企业近三年来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6.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及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优先支持。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必须具备条件

1.在淄博市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相关服务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具有一定服务实力。

2.拥有专利检索、信息服务、战略咨询服务、专利分析研究等业务职能,且具有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专利分析队伍城市实战培训班(基础班)、专利布局初级实战培训班和专利导航与专利预警分析培训班等相关《结业证书》,《七弦琴知识产权注册运营师资格证书》、《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等具备专利分析经验的知识产权服务人才不少于8人,其中与申报项目相关领域的专利代理人、专利信息检索分析人员不少于5人。分支机构从事专利导航相关服务的在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10人。

3.具有良好的服务经验,获得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国家(山东省)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创建)机构、专利运营试点单位等服务资格的,承担过国家、山东省专利导航和分析评议项目的优先支持。

第四条 申报项目的材料

(一)《淄博市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三)项目申报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

第五条 项目审批

(一)淄博市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发布《淄博市专利导航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请单位按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送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项目申请单位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

市级以上单位可直接申报。

(二)对区县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区县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上报市项目主管部门。

(三)市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市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等,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将通过评审的专利导航项目列入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对企业绘制专利、人才地图,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市、区县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聚焦“四强”产业突破、六大优势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专利导航项目优先支持。

第六条 项目管理

市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合同确立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实施步骤和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各区县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实施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项目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专款专用,并接受市项目主管部门、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5个月内完成导航项目,完成期后的一个月以内,及时向当地区县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申请验收备案,所在地区县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市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提供下列验收材料:

(一) 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专利导航报告(简版)。

(三) 项目资金决算表。

第九条  市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考核的目标任务内容和专利导航报告为依据,视情开展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对通过验收的专利导航项目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资金分配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超过合同约定3个月未能完成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中止其项目,并由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按原渠道收回补助经费。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防范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风险,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水平和公共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效率及产出效益,推动知识产权与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紧密融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和《山东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鲁政发〔2016〕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是指财政资金投入数额较大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经济科技活动,主要包括:  

(一)财政资金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发展、海外并购、装备引进、国际合作等项目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经济活动;

(二)财政资金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核心技术转让、关键技术研发、重大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等项目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科技活动;

(三)重要创新创业人才或者团队引进活动;

(四)以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评审认定等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涉及知识产权的经济科技活动;

(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认为应当进行知识产权评议的其他重大经济科技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评议,是指综合运用情报分析和挖掘手段,有针对性地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价值、产业发展方向进行评估、评价或审查,针对潜在风险提出解决建议,依据技术要素启发创新思路,基于发展目标制定战略策略,为政府的政策制定、产业规划、管理决策、项目和人才引进及企业市场竞争提供咨询参考。避免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活动项目实施失败、产生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四条 知识产权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及影响分析,包括国内外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知识产权权利数量、类别、法律状态、存续期限等;

(二)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主体拥有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权属纠纷情况分析;

(三)所涉及知识产权主体对其知识产权处分的合法、合理性分析;

(四)所涉及知识产权与项目、技术方案的相关性;

(五)所涉及知识产权风险和壁垒评估,包括已有知识产权权利稳定性的分析,可能与他人知识产权发生权利冲突的侵权风险分析,以及与他人知识产权之间的依存或交叉关系及其独立实施的可能性分析;

(六)引进人才团队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的真实性、科技创新性分析评估;

(七)有关协议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规则、显失公平的知识产权条款;

(八)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情况,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相关知识产权的能力评估;

(九)其他应当分析和评估的相关知识产权事项。

第五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应当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筹备过程中,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知识产权评议可由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自行组织专家开展,也可委托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评议后应当形成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报告。评议报告内容包括:知识产权评议的综合性结论意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不良影响或者潜在风险的提示,以及合理的对策建议;

委托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评议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接到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符合资质要求的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或专家开展知识产权评议;

(二)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或专家在接到委托后5个工作日(或者在约定时限)内,科学、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项目知识产权分析和评估工作,形成知识产权评议报告,报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三)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将评议报告转交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相关决策的参考。

第六条  在知识产权评议中,相关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操纵评议结果,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七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经费从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宣传培训和专家库的建设等管理工作,重大行业战略规划及产业政策制定、重大产业发展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大进出口贸易活动、重点人才引进等重大公共管理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或市政府指定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其他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经费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安排解决。

开展知识产权评议,不得向被评议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知识产权信息专业数据库与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分析利用平台,加大知识产权分析和评估人才培养力度,提高信息推送服务水平,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同时对有关知识产权社会组织及服务机构开展分析评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市有关部门和企业,在重大项目引进与投资、重点科技研发立项、技术产业化、人才团队引进、企业上市审查、企业并购、技术标准制定、产品出口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方面,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的,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十条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参照本办法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为市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建立跨部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机制,加强与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淄博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淄博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拓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渠道,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展,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淄政字〔2020〕5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和注册商标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系指在淄博市辖区内依法注册成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出质,取得银行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约定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淄博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专利中介服务、保险、担保、银行等机构组成,为企业提供专利、商标审核评价评估、保险、担保和融资服务。联盟工作的具体事宜按《淄博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联盟章程》办理。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当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者项目建设投资,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银监部门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企业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当依法享有专利权、注册商标。以共有专利权出质的,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二)有稳定的经营场所;

(三)原则上最近两年连续经营业绩为盈利;

(四)财务制度健全,恪守信誉,无任何不良记录,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五)贷款人认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已被依法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实质性有效使用阶段;

(三)权属清晰,可依法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四)知识产权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五)专利技术、注册商标已应用,并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六)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质押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贷款:

(一)专利权质押未经专利权共有人同意的;

(二)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三)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或已经终止的;

(四)知识产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五)其他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专家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考核。指导、监督联盟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开展。

(二)市财政局参与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负责年度预算安排,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拨付资金;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估工作进行独立评价。

(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参与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对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保险贷款业务指导,监督银行做好贷款企业的服务保障工作;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保险贷款业务的银行提供政策支持。

(四)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联盟负责协调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保险、担保、银行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负责为企业拟质押知识产权提供评价服务支持;保险、担保、银行负责为以知识产权出质进行融资的企业提供保险、担保、信贷服务支持。

第四章  贷款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商标证书及商标注册续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借款人当年度缴纳专利年费等相关费用的发票及复印件;

(五)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和企业近二年财务审计报告;

(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或评价报告;

(七)专利权人同意以专利权出质的书面承诺,对于专利权人为2人以上的,应出示全体专利权人同意质押的证明材料;商标权人同意以注册商标出质的书面承诺;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办理贷款程序

(一)进入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息库的贷款企业,由联盟中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评价后推荐给联盟成员,做贷前资格审查,贷款企业可自行确定与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模式。

(二)知识产权质押保险贷款中,经保险公司投保的企业贷款,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金额的60%,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40%;经保险公司、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贷款,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分别承担损失金额的60%和20%,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20%。其后经追索收回的贷款本息,按比例予以分配。

(三)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贷款人有权依法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处置。处置所得超过贷款人债权本息及依法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数额的部分归借款人所有,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或者未能处置的,可按照合同约定追索借款人其他财产。

第五章  申报和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与银行签订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且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终止,企业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二)借贷双方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后,由申请人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范围的,当事人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原《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登记后,借贷双方应重新修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质押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及时持有关材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申报、审核程序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央、省、市政府及本办法规定,制定项目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具体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项目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

项目申报单位按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绩效评价目标表)分别报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项目申报单位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对区县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评审结果、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等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的资金分配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贴息的材料

贷款企业还本付息后,应填报《淄博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报书》,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或贷款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保单等)及银行贷款到位凭证。

(三)偿还融资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材料(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

(四)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评估报告、价值分析报告。

(五)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声明,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中需提交原件审核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备查。

第六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十五条  进入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息库的企业办理以知识产权出质获得融资的,可以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财政贴息项目。贴息资金在企业还本付息后次年一次性拨付。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费资助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保险费2年的资助分别为80%、60%,每家企业年度内享受保险费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二) 企业贷款到期本息还清后,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当年一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最高不超过50%贴息资助,每家企业年度内享受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 对质押知识产权发生的评估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资助,且单项评估费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且不超过知识产权的法定有效期限。贷款期满后企业可与银行协商办理续贷。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形成知识产权评价报告后,可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最高不超过3000元服务费资助申请;贷款发放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另外最高不超过3000元服务费资助申请。

第七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财政、金融部门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联盟之间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研究解决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

第十九条  市级从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财政贴息及知识产权保险、评估评价补助,根据年度补助资金额度对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财政贴息合格的企业进行补助。

第二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贷款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经营行为的管理,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积极为贷款人、借款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便捷服务,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负责公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公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分配公式和因素、分配结果等。

第二十三条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法制定或修订发布后20个工作日公开。

第二十四条  资金申报指南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发布之日公开。资金分配结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时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联合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年度补贴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财政贴息的企业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信贷资金、财政资金。对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套取专项资金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以失信名单方式向社会公开,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财政资金补助,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淄博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1031日,《淄博市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淄知字〔2018〕47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淄博市高价值专利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调动本市组织和公民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淄博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淄博市智慧服务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高价值专利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发明创造技术(设计)水平与经济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 高价值专利评选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四条 高价值专利评选种类设重大高价值专利、高价值专利、优秀学生发明。各高价值专利评选中,设重大高价值专利1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高价值专利每年评选不超过40项;优秀学生发明评选每年不超过10项。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高价值专利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负责高价值专利的评审工作。评审委成员由各专业领域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委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标准

(一)重大高价值专利评审标准:

1.重大高价值专利授予在该行业或领域具有核心发明专利,并形成系列专利,对整个行业或领域技术进步与创新作出重大贡献的发明团队或个人。

2.该核心发明专利原创性强,有重大突破,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具有重大作用;实施该核心发明专利取得了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二)高价值专利评审标准:

1.该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具有突出作用。

2.实施该专利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采取了积极措施且成效显著。

(三)优秀学生发明评审标准:

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

2.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高价值专利,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中国专利的专利权人。

2.在评奖当年6月30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3.该专利已经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高价值专利:

1.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的。

2.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未终结的。

3.已经获得过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淄博市专利奖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八条 申报高价值专利应当提供《淄博市高价值专利申报书》、专利证书(复印件)、实施单位的经济社会效益材料,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九条 评审办公室应当于评选工作开始的30日之前,发布申报高价值专利通知并予以公告。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均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上述部门向评审办公室推荐,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直接向评审办公室申报。

第十条 评审程序主要为评审办公室形式审查、组织异地专业评审和评审委综合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办公室对拟扶持高价值专利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高价值专利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高价值专利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补助,其中重大高价值专利补助100万元,高价值专利每项补助10万元,优秀学生发明每项补助1万元。高价值专利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获得高价值专利的单位及个人,应将所获补助按不少于70%的比例,补助给获得高价值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其余补助应用于专利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专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高价值专利补助的,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高价值专利,追回证书和补助,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高价值专利补助的,视情节轻重,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与高价值专利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鼓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高价值专利评选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