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索引号: 12370300495545482D/2020-5025121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8-25 发布机构: 淄博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淄博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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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案》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国知发服字〔2020〕1号)和《关于支持和引导知识产权服务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通知》(国知发运函字〔2020〕37号)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一号改革工程”对标学习深圳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通过在市内有条件的创新园区布局建设一批市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吸引国内外高层次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加快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聚集,以品牌引领知识产权服务企业集群发展,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形成集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全门类,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链,补齐我市知识产权服务业短板,做大做强知识产权服务业,为创新驱动发展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提供服务支撑。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工作实施办法》(国知办发规字〔2014〕40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淄政办字〔2018〕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淄博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起草依据

1.《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 号)

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86号)

3.《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工作实施办法》(国知办发规字〔2014〕40号)

4.《山东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鲁政发〔2016〕38号)

5.《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淄政办字〔2018〕132号)

三、《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内容主要为:示范区申报条件,主要工作,申报程序及审批程序,保障措施,认定内容共五部分十七条。其中,为保障示范区有序健康发展主要措施为

1.示范区内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利质押融资服务,并获得本市银行专利质押贷款的,每完成1项政银保专利权保险质押贷款,给于不超过1万元支持, 每完成1项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给于不超过10万元支持。

2.示范区内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权利人开展专利托管服务,采取完全式(将其全部专利事务整包给服务机构)、顾问式(将其咨询性专利事务委托给服务机构)、单项式(将单项或几项专利事务委托给服务机构)三种托管方式,协助权利人进行权益管理,对专利权益进行维护、预警分析和运营提供支持,且经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认定在企业“专利清零”、“专利倍增”、高价值专利培育、“对标找差”、维权诉讼、转移转化、质押融资等工作成绩显著的。每年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1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券支持。

3.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驻示范区后,创省级和国家级示范品牌或重点资质的,国家级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省级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支持。

4.示范区内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示范区内企业代理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案件中胜诉的,给予其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维权代理费补助。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的胜诉案件最多补助20万元。

5.示范区内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的我市发明专利当年度授权数量超过70件、120件、200件以上且无恶意非正常申请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3万元、5万元的支持;为企业专利清零且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1件以上或“专利倍增”且代理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无非正常申请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5万元的服务券支持。